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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Owen
核心提示:上期文章,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对《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整体情况以及许可实施和监督

上期文章,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对《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整体情况以及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介绍,本期将对《办法》中关于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关键信息进行整理,供行业同仁参考。

研制与生产

该部分是《办法》的重点也是亮点。首先,企业制定的混添的配方设计原则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营养有效、品质优良、环保低碳的原则,后期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指导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对于混添产品的载体稀释剂将加强验证环节;其次,针对简政放权后部分企业的产品标准出现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等问题,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将制定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车间分设要求,单一饲料和其他饲料产品应分别设立生产车间,这是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相比变化较大之处,另外,饲添和混添车间应分别设立,这也是行业内存在较多问题的风险点,该要求对国家法规要求进行了细化。第四,提出批次管理的要求,明确同一批次的定义,另外,以法规的形式对型式检验作出要求,这都是《办法》的创新点。

《办法》最大的创新点是对发酵饲料和混合原料的合规使用作出了规定。对于发酵饲料实行双向管理,包括产品前端的原料和菌种以及产品后端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指标。发酵饲料产品和混合饲料产品,均应公示产品质量标准,其卫生指标应当不超过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最严限值;标签标明全部原料的通用名称、强制性标识指标等,保证产品质量,不会因混合而发生反应、产生有害物质或降低品质。上述规定对长期存在但监管空白的产品进行初步认可和合法性认定,后续会有更加详细的要求。除此之外,《办法》对合同加工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品牌方)应与生产者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将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标明在标签上,无需备案,简化管理;对于网络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宣传中标注的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旨在加强对网络经营饲料行为的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有效衔接。

其他方面,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冷藏、冷冻库并采取措施控制环境条件,油脂生产企业不能添加外购油脂,若生产混合油,只能自行从源头生产;预混料和混添产品应当备案并规范备案流程;出口产品需要开具自由销售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可以向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并核实后,将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时出具证明;自配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包括对适用动物、生长阶段、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的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无害化的动物及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保证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的安全性。

处罚条款

对于混添和预混料未按规定备案、发酵饲料未按规定使用菌种的,先责令改正,限期不整改的将罚款。发酵饲料和混合饲料卫生指标超标、油脂生产企业添加外购油脂、未按要求开展型式检验的,将罚款。

小结

《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是目前全国唯一一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地方性立法,是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山东省落地实施的有益补充,同时加强新产品和新业态的监管,促进饲料产业技术创新,值得企业学习,尤其是山东省内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并执行。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可以为企业提供饲料和宠物食品标法咨询服务,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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