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宠物食品销售的公司。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通过其天猫店铺(店铺名称:who**旗舰店)对外经营,发布的一款宠物产后恢复营养品,名称为“who**补血肝精猫护肝贫血生血宠物狗狗猫咪产后恢复营养品补充",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护肝调节血液循环、宠物补血站3倍核心血补给"等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至案发,当事人已修改网页。经核,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为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
2 处罚依据及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4日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1920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3 食品伙伴网合规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宠物食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同时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含电商平台宣传界面)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但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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