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明确规定下述情况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申请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以及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纳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
2、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产品。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申报指南中指出研制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结合植物提取物的具体特征,运用相应的技术和方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申报指南编写了“饲用植物”“纯化提取物”等10条术语和定义,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和区分相应概念。
如饲用植物,是指《饲料原料目录》中收录的植物,而《饲料原料目录》中的食用菌和藻类,以及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新食品原料的来源植物都可参照饲用植物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包含材料所需内容名称、要求等。针对比较重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报告,也分别举例列出各类报告所对应的试验。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分类及材料要求表”则按照具体材料名称,从植物(饲用、其他)和提取物类型(纯化提取物、组分提取物、简单提取物)两个维度对申报材料进行明确分类汇总。
申报指南中指出:
Ø 评审通过的简单提取物类植物提取物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Ø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将增设“植物提取物”类别。
Ø 本指南所指饲用植物使用的部位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植物的特定部位一致。